热门点击

  • 部门概况
  • 人员组成
  •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 白城师范学院收费标准
  • 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白城师范学院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005-2023 © 白城师范学院丨吉ICP备12003635号吉公网安备22080202000220号

    版权所有 2016 白城师范学院 财务处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