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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明确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财务管理,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院部、处室(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财力资源,努力增收节支,高效运用资金,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加强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领导”是指学校要统一经济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集中管理”是指学校财务收支由学校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财务开支一支笔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学校计财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八条学校计财处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的内部管理要求,拟定适合学校实情的校内财务制度,规范学校的经济行为,使学校的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各项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学校各项事业活动计划,编制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力求综合平衡。

    (三)根据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积极组织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防止学校财源流失;根据财力相对集中的原则,集中管理学校的财务收支,合理调度资金,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流量,保证学校的资金实力,增强现实支付能力;贯彻执行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杜绝浪费,提高学校的资金使用效益。

    (四)根据学校教育事业的特点,合理使用并科学运筹资金,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竭力为教学、科研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

    (五)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促进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六)加强对学校资产的核算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学校资产的浪费和损失。

    (七)严格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如实反映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表,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当好校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八)对校内各部门的营业外收入(如:培训、******、产业、租赁等)由学校计财处收纳入账,集中管理,杜绝设置“小金库”、“账外账”,监督其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会计核算质量。

    (九)对学校的全体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上岗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全面提高学校的财务管理水平。

    (十)建立财务运行预警系统和评价体系,提高资金安全性和使用效益。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条预算编制的原则

    预算编制必须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要充分体现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统筹兼顾、向教学科研倾斜、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按如下程序进行编制:

    (一)校内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指导意见,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于当年12月31日以前报院计财处。

    (二)计财处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预算建议数以及全院预算年度的工作计划,拟定学校预算草案,报分管校长审查。

    (三)预算草案经分管校长审查后,由计财处征求各部门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修改后形成学校的年度预算,报请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征求教代会意见后执行。

    (四)经学校审定通过的预算,即成为学校当年经费收支的执行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和调整

    (一)在上级有关部门对学校上报预算批复之前,学校计财处应根据学校可预见的财力和上年经费开支的具体情况,从紧制定支出预算控制方案,以保障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上报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学校计财处应制定详细的预算执行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组织并完成各项预算收入,严格控制各项预算支出。

    (三)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由于国家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时,由计财处提请学校党委会决定是否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

    (四)一般性追加支出预算,首先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计财处。然后由计财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额度较大的项目由学校研究审批。没有相应的资金来源,不得追加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学校计财处应加强预算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收入预算是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收纳入账;支出预算按季度划拨预算指标,没有特殊情况严禁超进度、超额度,不得赤字运行。计财处按季度向有关校领导、职能部门汇报和通报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和使用情况。除经学校规定程序追加的预算款项以外,凡无预算或超预算用款,计财处有权拒绝支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收入,主要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内容包括由政府有关部门拨入的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基本建设费、住房公积金经费、公费医疗费、其它经费拨款以及由学校自筹的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学校鼓励教学、科研部门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科研及各项行政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和学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组织收入。

    第十六条学校是唯一的收入主体。学校收入的收缴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政策及收费标准,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全额在学校计财处进行入账管理和核算,各部门均不得截留、挪用收入,不得设置“小金库”。各部门因业务管理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后,由学校按照有关收入分配办法予以分配使用。

    第十七条学校严格收费管理。学校计财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汇集各部门提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国家规定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学校任何部门均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十八条学校计财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票据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收费票据的保管和领用等手续制度。各部门的各类收费必须到计财处领取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或院内收据,并按规定使用、管理、清交款项。任何部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款收据,不得自行印制和购买三联单进行收费,更不得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确保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的规范性、合法性。

    第十九条对各部门利用学校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自主组织的收入,由学校计财处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制定统一的收入分配办法进行分配。收入分配办法须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支出,主要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教学业务费、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以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自筹基建支出,是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应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支出预算是安排各项支出范围及额度的依据。学校在执行支出预算过程中,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院计财处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的凭据,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费用支付标准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为了有利于学校各方面工作在经费上有所保障,提高办事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学校按照统一领导、财力集中的原则,实行财务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要明确规定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必须严格履行先批后用,先审后报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完成经费支出事项的过程中,必须取得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并由事项办理的经办人、验收人和经费审批人等涉及责任人员签注意见及署名,以此表示对其承担相关的责任。计财处会计机构要建立、健全经费报销的审核、复核制度,堵塞经济漏洞。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二十四条学校新建项目资金投入、租赁、承包,凡涉及学校经费和设备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报计财处初审后提交校领导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凡涉及学校经费、土地、设施、设备等资产的,其签约标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查确定后,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分管副校长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并交存计财处合同正本一份以便执行。

    第二十五条院计财处应加强支出预算的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额度安排各项开支,定期检查和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有关经费使用部门通报,防止超预算支出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基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修购基金、房改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以及学校自设的其他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收入,用于职工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修购基金、房改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金等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要求,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学校自设的其他基金,其形成和使用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院计财处应加强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做到提取按比例、支出按规定、收支有计划,严格把关,专款专用,防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挤占或挪用。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本着相对集中、利于管理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二)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坚持限额控制、限时结清、拖欠处罚的制度。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一般应在该工作事项完成后的10日内结清账目。对未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不结算的,学校计财处可从其个人工资、奖酬金中扣回。

    (三)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物资管理有关规定。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各个岗位各司其能,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消耗,保证物资的安全,提高物资的使用效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坚持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清查盘点工作,以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实施:

    (一)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处签署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全额缴存计财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学校资产。

    (四)凡占用学校资产或利用学校资产获取收益的,其收入归学校所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据为己有。对部门按规定组织的固定资产占用收入,学校按收入分配办法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五)国有资产处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予以处理,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学校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以下原则: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成本入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后,按照评估价计入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成本支出计入有关支出。学校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均计入学校事业支出。

    第三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须学校审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和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五条负债管理的规则

    (一)计财处根据实际需要拟订贷款初步计划,报分管校长审查后,提请学校研究批准,并审定贷款项目和数额。计财处应加强管理,随时跟踪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并按期归还。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学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债务担保。

    (二)计财处应加强对各类暂存款项、应缴款项及代管款项的管理,及时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手续,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挪用。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计财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完整、准确地反映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和财务成果,并报请主管校长审核后向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七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每月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年度决算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有关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以避免或减少因财务信息失真或滞后引起的决策失误。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学校财务基本情况、支出结构分析、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财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是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学校财务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按照学校领导的安排,接受校内监审部门的合法监督和检查。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维护国家的利益;保证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合法、合理和有效经营;促进学校改进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增收节支,堵塞管理漏洞;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为学校财务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条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执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部门预算的编制与实施;经费收入与分配的管理;经费开支的项目和标准;货币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债权债务变更情况;无形资产的的处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计财处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均有权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制止、纠正,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第四十二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依照纪委、监察、审计有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学校各项财经活动的监督,任何部门均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均有权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行为行使监督权。学校实行校务(财务)公开,学校责成计财处定期或不定期通过一定渠道向教职工报告财务情况,也可在事前、事中、或者事后对其进行监督。学校计财处要参与重要项目的招标、合同的洽谈、市场调查、追加和调整工程量的现场核实、办理结算、质量验收等主要工作环节。学校支持教职工积极参与财务管理,为学校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并对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在财力和物力使用与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抵制。收到检举的职能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上级职能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的职能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十四条学校法人代表对学校财务工作全面负责;学校主管财务工作校领导和计财处长对财务工作的原则性、规范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学校主管会计对记账凭证、账目及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学校各部门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过聘请的律师审核并加盖学校项目代表的印鉴章或项目代表签字,重大的经济事项由学校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或者委托校级领导签字。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合同,法人代表必须签字或盖章,如有特殊情况,应书面委托有关人员办理。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副本送财务机构监督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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