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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增收节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引导有条件的部门创收,兼顾学院及部门利益,制定本办法。

    一、范 围

    凡属利用学院资源(包括无形资产)取得的,非本职业务的收入均为学院创收资金。

    二、资金管理

    1.凡有创收收入的基层单位,均需将创收资金全部上交计财处,实行统一管理,由计财处单立帐目,专人负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更不允许以欺骗手段虚报或漏报真实收入。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该基层单位承担。

    2.各基层单位创收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变更使用用途,挥霍浪费。

    三、资金的使用

    1.创收分配办法

    ⑴捐赠收入全部上交计财处,纳入年度预算,统筹管理。

    ⑵各基层单位经学院批准举办的各类培训收入,利用学院场所的按毛收入原则上单位得70%,学院得30%;未利用学院场所的原则上按毛收入单位得80%,学院得20%。

    ⑶各类非全日制教育(函授、自考、二学历)原则上按毛收入学院与承办单位4:6比例分成。

    ⑷职能部门负责的经济业务如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应全部由学院统一管理,不作分成。

    ⑸国有资产处置、废旧物资变卖,需经国有资产处认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处置所得必须上缴学院,增加修购基金或冲减相应支出。

    ⑹场地租赁收入必须上缴学院,不作分成。

    ⑺经学院批准的代收款项,应在收费结束三个工作日内足额上缴学院,不准截留、挪用、坐支。

    2.专项收入奖励办法

    ⑴学院确定的专项收入项目有网话费、版面费、考试费、艺术加试费等。

    ⑵奖励比例为各项净收入的5%,其中艺术加试费招生办公室按净收入奖励5%、各系按净收入奖励15%,相关人员的补助费及其他成本费用在其奖励所得中列支。

    ⑶奖励资金的使用参照创收办法执行。

    3.管理使用办法

    ⑴各基层单位实际所得创收收入按4:3:3比例支付使用,即:40%用于购置本部门教学仪器设备或办公设备等;30%用于本部门教学、科研;30%用于本部门职工集体福利等费用。

    ⑵各基层单位利用创收资金购买的仪器和设备也应按《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核销手续。

    ⑶计财处应切实加强创收资金的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使用审批规定,有计划用款,保证创收资金发挥应有效能。

    4.核销办法

    凡有创收收入的基层单位,在使用可支配部分的创收资金时,须按正常程序办理用款手续,并凭正式合法票据报销,否则计财处不予支付。

    四、资金监督

    1、各基层单位的创收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具体要求,防止搭车乱收费。

    2、凡有创收收入的基层单位,应成立创收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创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审批手续。

    3、计财处和监审处要加强对各基层单位创收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查,各基层单位应积极配合,搞好创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办事,预防和杜绝违法现象发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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